天市医保中字〔2016〕6号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职工生育保险
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在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未修订前,现就参保职工生育登记备案和就医结算有关政策暂时做以下规定:
1、参保女职工生育备案,持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或社区介绍信、户口本、身份证和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到业务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暂按照2014版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产假天数统一为105天,终止妊娠的病假天数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独生子女享受优待的产假天数暂停执行。
3、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
2016年3月16日
抄送:www.63365.com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 2016年3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