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业务经办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17〕265号)、《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天市医改办发〔2017〕6号)、《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天市医改办发〔2017〕7号)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规定(试行)》(天市医改办发〔2017〕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经办职责、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基金管理、监督稽核内控、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第二章 经办职责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分级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社保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工作。
第四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业务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工作;负责并指导县区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估和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考核等。
第五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本县区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智能监控、风险防控、统计分析、档案管理;办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的变更和注销;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社保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承担的居民医保经办业务;组织对基层社保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社区、行政村、社会保障服务站经办(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的宣传及扩面征缴工作;配合市级经办机构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 基层社保服务中心负责本服务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基本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核定、费用征缴和记账工作;负责向经办机构汇总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协助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的变更和注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社区、行政村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配合和协助基层社保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由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授权的各类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机构、卫生计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扶贫等部门(以下简称协办机构)协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
第九条 建立基层服务机构(含协办机构)登记制度。基层社保服务中心(含协办机构)填写《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服务平台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1),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条 基层社保服务中心(含协办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填报《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服务平台基本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变更材料报县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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