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州)以下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
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
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
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
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州)的年度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
(四)发布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
(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笔试内容。管理岗位应进行职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必须量化。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实际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个别紧缺专业的岗位,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批准可单独招考。市(州)、县(市、区)事业单位由市(州)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