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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16-10-19 16:57:28   来源:  作者:

 

天市医保中字〔201620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41日颁布。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现就参保职工生育登记备案和生育津贴有关政策做以下规定:

1、参保女职工生育备案,持《职工医保手册》、卫计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加盖卫计部门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社区介绍信)、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和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到业务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产假天数统一为180天,其他情况下的病假天数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3、对已领取生育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

4、本通知自201641起执行,41以前生育的按原标准执行。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

                            2016531

 

 

 

抄送:www.63365.com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                     2016531印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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