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FD—2013Z—006
天政发〔2013〕104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水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
天水市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和满足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需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管理社会化,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各类劳动者提供服务,弥补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不足,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授权或批准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人事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是全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未经授权或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社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代理业务专业培训。
第五条 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所属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与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确立人事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代理人事业务:
(一)委托代理单位
1.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行政(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2.本市辖区内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三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3.外省市驻天水办事机构及各类垂直管理机构;
4.其他自愿委托代理的单位。
(二)委托代理个人
1. 辞职、辞退、解聘、下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2.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
3.脱离原工作单位(包括除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户籍关系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
4.因私出国2年以上的人员;
5.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
6.无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技能型实用人员;
7.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村户籍人员;
8.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人事代理工作机构不受理其人事代理委托:
(一)正在立案审查,没有结案的;
(二)与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正在调解、仲裁中的;
(三)掌握国家机密,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
(四)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未转移到本市人事代理工作机构的;
(六)接近离退休年龄,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七)其他不宜接受人事代理的。
第八条 人事代理可实行全面代理,也可实行部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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