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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13-11-18 02:09:03   来源:  作者: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721 省委办发〔200866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

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

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 

 (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 

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 

(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

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8、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数额综合确定,岗位总量调整后,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相应调整。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0、三类岗位的岗位总量,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编制,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 

1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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