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社发〔20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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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到企业服务人员招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确实加强我市到基层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引导51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天水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服务工作实际情况,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企业考核管理机制和具体考核办法,我局制定了《天水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服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试行稿,在个别企业进行了试运行,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经2016年3月8日我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贯彻考核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为加强企业人才配备和储备,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就业,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做好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服务工作。
二、各有关企业在服务人员的招聘安置中,要坚持做到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见面、自主选择,同时,要优先推荐和招聘农村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三、各有关企业对服务人员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监督电话:0938—831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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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天水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服务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加强我市到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7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做好引导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服务工作,是加强企业人才配置和储备的有效途径,也是鼓励培养和扶持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就业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自愿报名与用人企业双向选择的方式,鼓励和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的各类效益好能够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服务。
第四条 在服务人员的招聘安置中,坚持做到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见面、自主选择的同时,优先推荐农村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毕业生到企业服务的期限为三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服务企业负责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承担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 服务期间,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它用人单位的招考。
第七条 服务期满后,用人企业要积极吸纳留用。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用企业工作,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享受甘政办发〔2013〕92号、甘政办发〔2014〕103号、甘政发〔2015〕63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天水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或往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或派往生源地人社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并按规定在我市报到注册的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本人自愿到企业服务,且符合企业招聘要求。
3、服务期满后自愿留企业工作或自主择业。
第九条 服务企业为我市及驻市的各类经济组织,重点筛选企业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工资待遇高的企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纳入服务企业:
1、违法经营,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2、不按章纳税,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3、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4、企业经营状况连续3年呈负增长的;
5、近3年内曾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确有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
6、经营管理松散,近3年内曾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公开征集服务企业。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发布服务企业申报公告,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向全市各类企业征集服务意愿及企业岗位需求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服务资格时,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详细的单位情况介绍,明确所需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人员数量、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及工资待遇等。
第十二条 在企业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市人社局审核确定服务企业资格。结合全市报到的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和专业情况,服务企业主要筛选技术含量较高、与高校毕业生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县区所属企业及新兴骨干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我市新兴骨干企业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服务企业资格、统计汇总岗位需求,上报省人社厅申请我市的服务指标。
第十四条 待省人社厅服务指标下达后,对资格复审合格的企业分配服务指标,组织符合招聘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与服务企业进行面对面的“双向选择”。毕业生报名时须持《择业通知书》或派回生源地的《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等材料。其中,农村零就业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相关证明。优先推荐和招聘年度内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十五条 各企业招聘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确定后,上报市人社局对服务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各企业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后安排上岗。
第十六条 两个月的试用期满后,企业和毕业生均满意的,正式签定服务协议,办理人员招聘和社会保险手续。服务协议由企业、学生本人和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三方签定,并各存一份。
第四章 工资待遇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服务毕业生工资待遇分两部分,由企业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服务人员名单确定后,省财政厅依据省人社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包括新兴骨干企业已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下拨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服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实行季度审批、按月发放。由服务企业向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上报考核情况,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毕业生银联卡。
第二十条 用人企业申请生活补贴时,须提供毕业生花名册、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银联卡号、劳动合同、企业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及考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服务企业为毕业生按时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是申报补贴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到企业服务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日常考核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考核由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为了加强对毕业生的考核管理,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加挂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的牌子,确定3人专门考核和补贴的核拨。服务人员的考核结果和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手续作为核发生活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采取企业平时考核和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年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凡日常考核、月度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企业向市人社局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服务人员与用人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后,企业应及时报告人社部门,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空出的指标可由市人社局统一调剂,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聘递补。
第二十六条 服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工资、职称的晋升和档案记载由企业和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共同办理,服务期满后根据毕业生本人申请、企业意见,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就业工作手续。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到企业服务期满后,用人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毕业生继续留用企业工作,将知识和技术融入企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服务期满后企业未留用或不愿意留在企业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二十八条 服务企业为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可向市人社局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服务毕业生花名册、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明细帐单,缴费原始发票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消扶持资格:
1、以“空挂”方式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2、虚报考勤结果的;
3、不按时向毕业生足额发放工资报酬的;
4、不依法为高校毕业生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三十条 毕业生因故自动离职的,用人企业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告,其服务资格自行消失。被取消服务资格的人员,两年内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服务企业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服务毕业生考核管理制度,并报市人社局审查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工业企业人才服务中心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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