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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09-10-27 00:00:00   来源:  作者:

 

 

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9〕85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天水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水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和《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甘肃省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天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领军人才评选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依托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学科,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培养一批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起引领和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章 培  

第五条 根据全市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

第六条 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七条 切实利用好省市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三章 选  

第八条 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全市80名左右。领军人才人选按专业分布的大致比例:工业类占25%;农业类占25%;教育类占15%;卫生类占15%;科研类占10%;文化、体育及哲学社会科学类占10%。

第九条 领军人才入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 近5年来参与部省级或市级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较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项的主要人员:国家级一等奖为前6名,二等奖为前5名,三等奖为前4名;省级一等奖为前4名,二等奖为前3名,三等奖为前2名;市级一等奖第1名;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5岁左右,业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三)在重点产业和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业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高级专家,可不受本条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四)我市“1112”人才工程和“222”创新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未入选省领军人才第一、二层次,且符合前两项条件的。 

(五)入选甘肃省领军人才一、二层次的人选,自然列为本市领军人才,但不重复发放津贴。

第十条 选拔程序。市人事局成立领军人才评审选拔工作办公室,人员届时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评审选拔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分别牵头负责文化体育及哲学社会类工业类、农业类、教育类、科研类、卫生类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拟推荐人选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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