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
移送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劳动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公安厅
2013年6月6日
关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劳动保障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数额较大,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一)行为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含)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含)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令支付文书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并通过录像、照像、记录、录音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一)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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