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医保中字〔2016〕7号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特殊病种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险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殊病种补助制度运行以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在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医保服务质量上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搞好特殊病种就医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病种患者提供更加规范的医疗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原则上全市范围内的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均为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于特殊病种均为病情严重,在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上要求较高,因此收治特殊病种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治疗该特殊病种的相关科室,科室至少有1名副主任以上的专科医师,未达到此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接诊该病种住院患者。
2、特殊病种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所占全年参保患者人数最高比例限额为:三级医院7%,二级医院5%,即:实际认定的特殊病种参保患者人数未达到最高比例的,按照实际认定人数计算全年特殊病种补助资金数额;超过最高比例人数的,按照最高限额比例计算全年特殊病种补助资金数额,不再以“特殊病种统筹基金应支付额未超过定额150%(不含150%)”作为申报特殊病种限定条件。
3、特殊病种的备案、申报、认定、业务办理和费用结算以《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就医结算流程》(天市医保中字〔2011〕23号)文件为准执行。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
2016年3月16日
抄送:www.63365.com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天水市医疗保险中心 2016年3月16日印发 |